1. 副职官员。
⒈ 副职官员。
引清 唐甄 《潜书·卿牧》:“昔未有巡抚,三司分治赋、兵、刑而无所统,固非良法,请亦革之,而復立州牧,赋、兵、刑以其贰属分理而统於牧。”
拼音:èr,部首:贝,总笔画:9,结构:右上包围结构
贰字的意思
拼音:shǔ zhǔ,部首:尸,总笔画:12,结构:左上包围结构
属字的意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