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制度 [bīng yì zhì dù]
1.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,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。参看“义务兵役制”、“志愿兵役制”。
兵役制度的关联词语及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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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五门释义:晋 时部分地区实行五丁抽三的兵役制度,南北朝 时因称必须服役的人家为“三五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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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役法释义: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。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。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。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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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役释义:公民依照国家兵役制度履行的军事义务。 分现役和预备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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府兵制释义:南北朝西魏开始 建立的兵役制度。 军士由各级将领统率,另立户籍。至隋唐实行兵农合一,征调农民服兵役,由军府训 练府兵。唐太宗时全国共有军府六百多。府兵所需衣粮武器,一律自备。唐中叶后此制渐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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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兵役制释义:自愿参军入伍的制度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,1954年前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;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;1978年起,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