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[zǒng lǐ gè guó shì wù yá mén]
1. 清统办洋务的中央机构。清咸丰十年末(1861年初)设立,总掌外交、通商、海关、海防、订购军火、派遣公使等事,并管辖北洋通商大臣与南洋通商大臣。
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引证解释
⒈ 清 统办洋务的中央机构。 清 咸丰 十年末(1861年初)设立,总掌外交、通商、海关、海防、订购军火、派遣公使等事,并管辖北洋通商大臣与南洋通商大臣。
引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:“十年, 文宗 北狩,特置专官办理抚局。其冬,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命 恭亲王 奕訢 领之…… 光绪 二十七年,辛丑和约成,更名外务部。”
亦省称“总理衙门”。 清 薛福成 《出使四国日记·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初六》:“丁亥七月总理衙门咨行各省将军督抚有案,兹将咨稿照録。”
清 郭嵩焘 《拟陈洋务疏》:“朝廷设立总理衙门,专办洋务,亦不能不内恤人言,周章顾盼,无敢直截办理。”
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关联词语及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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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洋大臣释义:官名。南洋通商大臣的简称。1861年 清 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下设五口通商大臣。1866年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,由两 江 总督兼任,管理东南沿海及 长江 沿岸各口岸通商、交涉事务。参见“南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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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文馆释义:⒈宋 代四方馆之一。 专以接待 青唐、高丽 使节。宋 王应麟《小学绀珠·制度·四方馆》:“四方馆。宋:都亭驛 以待 辽;都亭西驛 以待 西蕃、阿黎、于闐、新罗、渤海;怀远驛 以待 交趾;同文馆以待 青唐、高丽。”《宋史·礼志二二》:“绍兴 二年,高丽 遣使副来贡,并赐酒食于同文馆。”⒉清 代培养外交翻译人才的学校。1862年(同治 元年)在 北京 成立,附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主要学习外文。《清史稿·选举志二》:“又震於列强之船坚礮利,急须养成繙译与製造船械及海陆军之人才。故其时首先设置之学校,曰京师同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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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任释义:谓现任官职。清 薛福成《出使四国日记·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初三》:“所有各国驻京实任署任各使臣,著於明年正月,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,定期覲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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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覈释义:察核。《明史·宦官传一·刘瑾》:“遣使察严边仓。”清 林则徐《批上海县请疏浚李从泾新泾河工程禀》:“仰 苏州 布政司,会同 苏 松 太道,即速转飭该县督率绅耆人等,刻日赶紧筹议,通禀察覈。”《清史稿·穆宗纪一》:“俄 人称 哈萨克、布鲁特 为其国地,命 常清 察覈,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剖理,明绪 会 明谊 勘西界事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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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释义:清 统办洋务的中央机构。 清 咸丰 十年末(1861年初)设立,总掌外交、通商、海关、海防、订购军火、派遣公使等事,并管辖北洋通商大臣与南洋通商大臣。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:“十年,文宗 北狩,特置专官办理抚局。其冬,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命 恭亲王 奕訢 领之…… 光绪 二十七年,辛丑和约成,更名外务部。”亦省称“总理衙门”。清 薛福成《出使四国日记·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初六》:“丁亥七月总理衙门咨行各省将军督抚有案,兹将咨稿照録。”清 郭嵩焘《拟陈洋务疏》:“朝廷设立总理衙门,专办洋务,亦不能不内恤人言,周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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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理衙门释义: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。 清朝后期专门办理洋务的中央机构。1861年初设置。主管外交派使、海关海防、购买军械、路矿、翻译和派遣留学生等。1901年改为外务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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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税务司释义:旧 中国 各口岸主管海关税务的官员称税务司;统管全国海关的官员称总税务司。咸丰 九年(1859年)英国 人 李泰国 任总税务司,此后九十年间,总税务司一职始终为帝国主义分子所把持。解放后,中国 人民自己掌握了海关,取消总税务司和税务司。《清会典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》:“总税务司为总理衙门所派,其各关税务司则由总税务司酌设,及各项办公外国人等均责成总税务司管理,凡关税由税务司经徵。”郭沫若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一章第四节:“奕訢 掌握了总理衙门以后,与外国侵略者有了更多的交往,而且任命 英国 人为总税务司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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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署释义:清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别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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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厘释义:海关税和厘金税的合称。清 马建忠《适可斋记言·富民说》:“上溯 康 乾 之际,税釐不徵而度支充,海市有禁而闤闠足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·交涉搉税》:“其完清税釐之洋药,即又拆改包装,於每箇上黏贴印花,以为已完税釐之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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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署释义:清 政府于1861年设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。严复《原强》:“海禁大开以还,所兴发者亦不少矣:译署,一也;同文馆,二也。”